何正昌申请执行肖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35
申请执行人何正昌。

被执行人肖军。

被执行人郑德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正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军、郑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肖军、郑德义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1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黎廷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