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刚申请执行张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35
申请执行人刘正刚。

被执行人张淼。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水果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查林,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湄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正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淼、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正刚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和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5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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