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容等申请执行周国松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36
申请执行人周国容。

申请执行人周大秀。

申请执行人韩碧会。

被执行人周国松。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周国容、周大秀、韩碧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国松继承纠纷三案。因被执行人周国松未按规定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国松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周国松的银行存款703.6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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