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申请执行王兴平、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38
申请执行人王飞,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阳市。

被执行人王兴平,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被执行人金龙,贵州省岑巩县人,住龙里县。

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王兴平、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兴平、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兴平、金龙的银行存款61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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