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合、王小叶申请执行陆庆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39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65年3月1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悃镇,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址同上,农民。

被申请人陆某某,男,1957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悃镇,农民。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某某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罗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移民补偿款48 321.97元。在执行过程中,陆某某已支付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陆某某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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