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军申请执行余霞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41
申请执行人张胜军。

被执行人余霞。

本院在执行张胜军申请执行余霞合同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胜军据以申请执行的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应驳回张胜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张胜军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潘绍忠

审判员  周道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熊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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