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滔申请执行周廷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42
申请执行人赵滔,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周廷文,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在执行赵滔申请执行周廷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3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阳富

审判员  杨 蛟

审判员  何良远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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