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富刚申请执行黎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42
申请人执行杜富刚,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黎俊锋,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权利人杜富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初字第340、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和28日立案受理杜富刚申请执行黎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黎俊锋给付申请人杜富刚法律文书款1290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1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杜富刚申请执行黎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勇

二0一 五 年 六 月 九 日

书记员  张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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