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涛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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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19:42
   发布日期: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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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邱涛,男,200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双山村尖山组。

被执行人陈银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4)黔赫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银香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银香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本兴在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中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银香在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伍仟柒佰壹拾陆元整(5716.00)。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敬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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