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英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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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19:42
   发布日期: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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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张胜英,女,生于1949年12月23日,住赫章县建设路。

被执行人朱德刚,住赫章县。

被执行人谢光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黔赫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德刚,谢光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德刚,谢光惠至今仍未履行。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光惠在赫章县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德刚在赫章县农业银行存款7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敬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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