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莫总金与被执行人张九娘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44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莫总金。

被执行人张九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02月05日向被执行人张九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小孩抚养费4800元,并担负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九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九娘的银行存款48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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