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庆江与被执行人友再仙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45
申请执行人吴庆江,男,1983年10月0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龙再仙,女,1987年11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01月16日作出的(2012)三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龙再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再仙向申请执行人吴庆江支付吴洪圣的抚养费7200元(2013年01月至2014年12月)并负担执行申请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再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再仙的银行存款72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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