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昌丽与被执行人岑如远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45
申请执行人胡昌丽。

被执行人岑如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岑如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岑如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岑如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帐号为×××有存款29958.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岑如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行帐号为×××的存款29958.0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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