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俊敏与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45
申请执行人谭俊敏。

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代码:430361121。

法定代表人韦国宏,系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赔偿申请执行人谭俊敏人民币39500元,并负担诉讼费1877元及执行申请费493元,但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行×××账户的存款4187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芝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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