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炳书与被执行人王炳超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46
申请执行人王炳书,男。   被执行人王炳超,男。 本院于2015年02月25日作出(2015)三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炳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三都建设路分理处2354400046003XXXX账户的存款765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炳超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炳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三都建设路分理处2354400046003XXXX账户的存款的冻结。

二、划拨该2354400046003XXXX账户的存款7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丁爱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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