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联弟申请执行夏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联弟,重庆市人。
被执行人夏洪波,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3)汇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龙联弟申请执行夏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夏洪波在中国工商银行遵义道真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450.00元。嗣后,申请执行人龙联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5)汇执字第743号龙联弟申请执行夏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张 勇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