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光美申请执行胡旭东、张国涛、聂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46
申请执行人卢光美,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胡旭东,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张国涛,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聂琼,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卢光美申请执行胡旭东、张国涛、聂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聂琼的银行存款23050.00元。余款部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5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杨蛟

审判员  张俊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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