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申请执行欧阳斗合伙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47
申请执行人陈洪,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欧阳斗,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商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陈洪申请执行欧阳斗合伙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陈洪申请执行欧阳斗合伙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唐继春

二零一五年 四 月  一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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