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伟申请执行黎名珊、潘成军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唐伟,遵义市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黎名珊,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潘成军,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唐伟申请执行黎名珊、潘成军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伟申请执行黎名珊、潘成军民间借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 零一五年 六月 五 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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