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伟申请执行黎名珊、潘成军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47
申请执行人唐伟,遵义市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黎名珊,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潘成军,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唐伟申请执行黎名珊、潘成军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伟申请执行黎名珊、潘成军民间借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 零一五年 六月 五 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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