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王锡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48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

被执行人王锡光,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王锡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王锡光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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