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信刚与被申请人王棋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49
申请人张信刚。

被执行人王棋。

本院作出的(2014)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被执行人王棋偿还申请人张信刚欠款447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信刚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字第1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联智

审 判 员  孟先顺

代理审判员  付全齐

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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