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世伟与被执行人冯宁丹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50
申请人郑世伟。

被执行人冯宁丹。

本院在执行郑世伟申请执行冯宁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世伟以与被执行人冯宁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 九 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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