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和柏与钱洪录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50
申请执行人杨和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钱洪录,住四川省泸州市。

本院在执行杨和柏申请执行钱洪录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洪录无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等财物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民初字第43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荣

审判员  王清华

审判员  张家明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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