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勤与王祖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50
申请人袁小勤,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王祖伦。

本院在执行袁小勤申请执行王祖伦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祖伦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袁小勤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默

审判员  张家明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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