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兵、王正凤与袁仕勇、赵福琼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50
申请执行人袁兵,住赤水市。

申请执行人王正凤,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袁仕勇,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赵福琼,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袁兵、王正凤申请执行袁仕勇、赵福琼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申请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44,581.20元,另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0元和案件执行申请费569.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袁仕勇、赵福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家明

审判员  王清华

审判员  陈 默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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