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邦全与何川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51
申请人周邦全,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何川,户籍地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执行周邦全申请执行何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川户籍地四川省泸县,目前在外务工,住址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邦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默

审判员  张家明

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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