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与李处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51
申请执行人杨杰(又名杨洁),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杨永宏,务农,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李处云,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杨杰申请执行李处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处云外出务工无法取得联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1)赤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荣

审判员  陈 默

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吉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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