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应国申请执行杨应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54
申请执行人杨应国,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杨应学。

杨应国依据(2014)瓮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应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审查,(2014)瓮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在(2015)瓮执字第106号案中执行完毕,不应重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瓮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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