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芳申请执行黄南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54
申请执行人胡春芳,贵州瓮安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黄南,贵州瓮安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关于胡春芳申请执行黄南探望权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为了子女健康成长,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郑橙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丁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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