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陶远申请执行杨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57
申请执行人武陶远,贵州省瓮安县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杨全军, 1969年3月2日生,江苏省邳州市人,住址江苏省邳州市。

本院依据(2013)瓮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武陶远申请执行杨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全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瓮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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