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南平与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58
申请执行人陆南平,住贵阳市云岩区省。

被执行人王建民,住贵阳市。

我院受理陆南平申请执行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云民一(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 云执字第6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华

审判员  何学德

审判员  陈卫国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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