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水申请执行彭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58
申请执行人陈春水。

被执行人彭冲。

本院(2015)湄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彭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春水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彭冲应支付申请人陈春水货款99065元及诉讼费1138元,合计10020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冲与申请执行人陈春水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2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彭冲未按照协议履行完毕,权利人陈春水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李云宏

审判员  陈星禄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严光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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