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子莲申请执行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58
申请人余子莲,生育1956年11月1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执行人李宁,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执行余子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决定划拨被执行人李宁的工资收入清偿债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宁工资20350元(含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其中:2015年6月划拨2350元,从2015年7月起每月划拨2000元,至满20350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德云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张宗奇

二 0一 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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