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申请执行李波承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59
申请执行人陈刚。

被执行人李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效力的本院(2015)湄民初字第717号

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波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波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毅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熊贻华

二 0一 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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