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全申请执行何成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家全。
被执行人何成举。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湄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周家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成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成举应支付周家全借款50000元及诉讼费5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成举自愿于2015年8月起于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周家全借款2000元,直至付清借款50000元及诉讼费525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执字第40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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