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本丰申请执行覃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59
申请人孙本丰。

被执行人覃玉平。

被执行人杨金花。

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玉平、杨金花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孙本丰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41000元。现被执行人覃玉平、杨金花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无存款记录,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孙本丰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覃玉平、杨金花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粟小成

审判员  龙秀灿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田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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