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启胜申请执行陈扬州追索劳动报酬案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1
申请执行人杨启胜,男,1987年5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布依族,住独山县影山镇(原兔场镇)长田村长田组21号,农民。

被执行人陈扬州,男,1975年2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三井村三井组6号附1号,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陈扬州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32138元并承担申请费382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启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执字第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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