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芳与陈行荣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1
申请执行人张少芳,19XX年X月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陈行荣,19XX年X月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李忠翠,19XX年X月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系陈行荣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少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行荣、李忠翠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少芳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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