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1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郑毅,系安顺市西秀区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吴某,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吴红燕,XX年XX月XX日生,住安顺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1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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