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继玲与王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1
申请执行人何继玲,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王大林,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个体户,住安顺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继玲与被执行人王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继玲与被执行人王大林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恢字第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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