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华与贵州华电华荣投资有限公司猫洞乡普茂煤矿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2
申请人王德华,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该县。

被执行人贵州华电华荣投资有限公司猫洞乡普茂煤矿。

地址:普定县。

负责人王勇,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苏立玲,系贵州华电华荣投资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德华与被执行人贵州华电华荣投资有限公司猫洞乡普茂煤矿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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