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农工贸公司与杨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2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农工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茂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系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海向普定县农工贸公司支付违约赔偿款5000元,承担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5100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海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有账号XX的银行帐户。因被执行人杨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以执行标的为限对该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海开设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的银行存款51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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