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3
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

负责人张丹,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永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行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吴宽波,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布依族,系该行工作员。

被执行人陈伟,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顺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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