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友与陈国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4
申请执行人陈国友,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陈国兰,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友与被执行人陈国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国兰自动履行了返还财物的义务,申请人陈国友基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而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亦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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