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银申请执行蒙炳良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4
申请执行人孟加银,男,1955年10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羊凤乡(现为百泉镇)麻纳村店上组34号,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蒙炳良,男,1978年3月2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万镇马塘村播早组26号,农民。

本院在执行孟加银与蒙炳良民间借贷纠纷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蒙炳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孟加银借款29 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孟加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蒙炳良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孟加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茂江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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