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长全与普定县雷家桥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5
申请人黄长全,XX年XX月XX日生,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宜宾县。

被执行人普定县雷家桥煤矿。

地址:普定县。

法定代理人周绪田,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长全与被执行人普定县雷家桥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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