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学兵与黄丁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5
申请执行人时学兵。

被执行人黄丁。

申请执行人时学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丁故意伤害一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4)贞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时学兵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由被执行人黄丁赔偿申请执行人时学兵人民币18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70元。

经查被执行人黄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再续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4)贞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的,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生

审判员  周玉鹏

审判员  杨昌第

二0一五年 五 月 十一 日

书记员  李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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