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谊申请执行罗龙才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7
申请执行人杨友谊。

被执行人罗龙才。

申请人杨友谊申请执行罗龙才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天柱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天刑初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龙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申请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9616元的义务,申请人杨友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龙才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杨友谊同意领取执行救助金15000元后,对剩余的债权自愿放弃,并对该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2013)天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粟小成

审判员  龙秀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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