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晓芬申请执行申鸿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8
申请执行人徐晓芬,贵州省人。

被执行人申鸿,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徐晓芬申请执行申鸿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晓芬考虑被执行人申鸿的给付能力及其他多方因素,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2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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