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田仁明、高平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8
申请执行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生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敬。

被执行人田仁明,贵州省人。

被执行人高平英,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仁明、高平英已兑现社会抚养费19583元,并与申请人达成余款还款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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